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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之精神,本律师事务所之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予以修订并发布。
上海张国兴律师事务所
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
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上海张国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律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方式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侦查阶段:10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0000元/件;
一审阶段:30000元/件。
2、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2%,收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计时收费标准为3000元/小时。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反诉案件,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在本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六)前述收费标准,系本所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所涉及的各项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各项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在不低于前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七)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各项法律服务,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按前述收费标准的5倍,或按不高于所涉及财产关系之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并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
(八)本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上海张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简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