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重拳出击腐败期权

作者:田享华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08/10/1 17:10: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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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联合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其中,对于隐蔽的“腐败期权”,该司法解释规定以受贿论处。  明确10种受贿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联合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其中,对于隐蔽的“腐败期权”,该司法解释规定以受贿论处。

  明确10种受贿处理

  这份名为《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司法解释对收受干股、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等10种受贿行为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华社的报道称,这是继5月30日中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对于此前难以定性的“腐败期权”,《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意见》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上海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次司法解释相当有新意,尤其是对于‘腐败期权’等当下发生的腐败问题新情况予以针对性的打击。”

  在他看来,由于贿赂犯罪往往是一对一的隐秘行为,在搜集证据方面相对困难,所以各国对此都逐渐强调证据上放宽要求。国内也已有一些变通做法,比如行贿一方承认而受贿一方不承认,但是受贿一方账号内或家里有大额不能说明来由存款,一般可以认定是受贿。“但实践中,一些这样认定了,一些没有这样认定,标准没有统一。”

  《意见》还就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作出了规定。《意见》规定,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张培鸿表示,这样就明确了界限,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征。

  处罚更具操作性

  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与中纪委共同调研论证,吸收相关专家意见,起草了《意见(稿)》,并按照国家立法程序送审。

  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日前曾提到,中纪委以立足实际,急用为先,重点解决实践中经常遇到、急需明确、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法规政策界限问题为出发点,与两高《意见(稿)》相衔接,制定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一个《规定》,一个《意见》,如同一个双重防护体系,但后者使得处罚更具有可操作性。”复旦大学刑法学副教授刘希贵表示,由于此前《刑法》规定较为模糊,主要对直接收受财物的行为形成压力,结果更多的腐败分子倾向于采用“干股”等方式。现在司法解释弥补了这一漏洞,会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

  不过,刘希贵也表示,立法始终有滞后的一面,很难保证腐败分子不会使用更新的手法。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形式的贿赂行为,而且可以预见新的贿赂手段还会不断出现,准确适用法律惩治各类受贿行为,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受贿的权钱交易本质,二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张培鸿律师表示,反腐败或者打击贿赂犯罪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力量来加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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